周口市督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有效履行教育督导职能,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我市教育事业优先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教育督导评估有关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任命、聘任,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责任督学。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督学应当在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写作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六)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督学职责,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五条 专职督学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用;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督学与学校数比例配备原则上不超过1:5;部分学生较多的学校可按照1:1比例配备,督学比例具体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兼职督学聘任程序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聘人数和类别;
(二)审查、遴选拟聘督学资格,确定拟聘人选;
(三)向社会公示拟聘督学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颁发聘书和督学证,向社会公布聘任结果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
第七条 督学任期与年龄限制:督学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责任督学可以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结合督学健康情况,男原则不超过65周岁,女原则上不超过62岁;督学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改变原工作性质或个人原因等情况不能正常履行督学职责的,教育督导机构应适时调整。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及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
(七)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第十条 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校党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幼儿园、中小学建设情况,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情况;
(四)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学校招生、校园安全、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五条 督学有参加教育工作会议、督导培训、工作交流的权利;教育督导机构应为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第十六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 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二) 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 列席与督导有关的工作会议;
(四) 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 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有关问题整改落实约谈有关负责人;
(六)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被督导单位或相关负责人奖惩的建议。
第十七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享受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补助。
(1)承担责任区督学任务的责任督学、专职督学,年度考核合格的享受通信、交通费补助,按每人300元/月标准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通信、交通费补助,并予以解聘。
(二)督学开展对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评估验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评估验收、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政策落实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待遇政策落实、校园安全等督导检查,劳务费执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教育督导评估有关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办督导〔〔2020〕175号)规定。
(三)督学开展工作产生的食宿等费用,参照有关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实报实销。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任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学习和考察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的集中培训累计应不少于40学时,培训学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九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学校管理、教育管理、教育教学与课程改革、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督导评估与质量监测专业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应用,督导规程、督导实施和督导报告、案例撰写等业务知识;
(四)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五)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建立督学培训档案,对督学参加培训的时间、班次与内容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进行登记管理,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与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督学培训情况。
第二十三条 督学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督学应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应遵守以下纪律和规定:
(一)依法督导,持证履职,遵循督导工作规程,认真完成督导任务,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恪尽职守;
(二)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安排,参加各项督导活动,不得利用督学身份开展与督导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和社会监督;
(四)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严格保护涉及被督导单位的相关信息;
(五)廉洁督导,不得收受被督导单位给予的任何形式的礼金礼物;
(六)因故不能参加督导活动,应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使用、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良好的督学给予分别按每人200元/月、100/月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督学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学习调研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专项任务情况。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或不能完成督导任务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利用督学身份或假借督导部门名义,要求被督导单位参加各种有偿活动或购买产品服务的;
(五)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督学在任期内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须先书面申请、经教育督导机构予以批准、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布,方可辞去督学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